分类:国家特殊公职人员: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新定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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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鹏,李莹.国家特殊公职人员: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新定位[J].教育研究,2020,41(12):141-149.

Abstract

教师法律地位是教师立法的核心。《教师法》将教师的法律身份定位为专业人员,导致教师权义配置与教师公共职责弱化,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均衡配置法源性缺失,教师职务制度与教师均衡配置存在有限性,教师聘任制度与政府教师管理权式微。2018年出台的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,明确了教师由专业人员到国家特殊公职人员的转变,是新时代我国教师政策的重大调整。教师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,进一步强调了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责任担当,强化政府对基础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能力,凸显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的特殊性。这一改革,从法理的高度与法律层面,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奠定法理与法律基础,为《教师法》的修改提供政策依据。

总结和评论

[1]以其他国家教师的法律地位为参考,提出了中国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,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法。

所属分类

研究方法:2 逻辑:2

本文属于思辨类论文,但是思辨的深度非常浅。按照感想类论文(第一类)、思辨类论文(第二类)、实验或者实证研究(第三类)的分类,属于第二类论文。

逻辑非常不严密,但是也不能算错。按照逻辑层次:有错误、不严密也不错、严密,属于第二个层次。

参考文献

  1. 陈鹏,李莹.国家特殊公职人员:公办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新定位[J].教育研究,2020,41(12):141-149.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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